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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3-08-2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本着“高起点、开放式”的办学理念,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战略,紧密结合贵州省的发展战略和产业需要,突出知识与技能并重,把培养有责任、精技术、会管理、善创新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作为学校的立校之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生就业处请假。新生推迟入学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办理。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处罚者,取消其入学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每学年第1学期初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办法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的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

残疾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十七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下一次考试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考成绩计。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教师有错登、漏登成绩的情况,须教师本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成绩更正。

(二)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做出结论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三)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归入学籍档案。缓考者在成绩后面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重修者加注“重修1、重修2……”字样,缺课三分之一者加注“1/3缺课”字样等等。

(四)凡旷考、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只能参加重修。

 

第三节 主修专业确认、转学、校内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主修专业的确认,是按招生时已确定的专业为学生主修专业。学生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确有某方面专长(有相关成果证明),而本校无相应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无正当理由者;

(三)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和已有转学经历者;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给予退学者;

(六)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第二十二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二)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当地一本分数线者,可在入学时或入学一年内申请转专业;

(三)符合《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者。

(四)每届学生转专业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1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不受此条限制。

(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给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七条 因病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二)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它原因休学

(一)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有三次在一学期内获得学分≤12学分者;

(二)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学分数<50学分者;

(三)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学分数<70学分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八)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填写学籍处理联单,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申请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总数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培养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未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不含第二课堂学分)。

2. 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二)在学制内的应届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两个月后,可在允许修读最长年限内,回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逾期不申请重新修读者,将永久结业。

第三十七条 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九条 考勤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全部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属于旷课。

(二)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统计,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五十条 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的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记旷课。

(三)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具体处理的程序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与解除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五)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依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和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评优评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贵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详见《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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