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章 收入审批管理
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第五条在学校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另行收费的单位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财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财处审核并报请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批准后的收费项目方为合法收费项目。各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报批项目、对象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六条凡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事先应书面报告学校,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校计财处备案,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未经学校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校收费。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的票据管理,具体办法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对各种收费实行校内年审制度。每年年末,计财处负责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对象,以及票据使用、核销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各收费部门应配合计财处的年审工作。
第三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十条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计划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应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调增预算申请,报学校校长批准并根据金额多少按规定分别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调整预算计划后方能执行。
第十一条经费开支管理范畴包括学校预算安排的所有经费开支项目,如日常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暂付款、固定资产、材料、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的请领、使用、审批和报销等过程的规定。
日常业务经费是指为维持学校各项活动正常运行,按照预算安排,划分到各部门预算指标管理范畴的业务包干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维持费﹑招待费、加班费、临时工工资费、维修费等费用。
专项业务经费是指学校为保障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而安排的各类专款专用经费,具体包括教学改革费、课程建设费、学生实习费、实验室运转费﹑体育维持费﹑各种学生专项经费﹑师资培训费﹑人才引进费﹑科研专项经费﹑实验室建设费﹑图书购置费﹑财务费用﹑设备购置费﹑学生活动费﹑党建经费﹑基本建设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等。
第十二条学校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审鉴和集体会鉴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签字,财务处审核监督各学院﹑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于超出预算限额的各项支出将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一切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附件完整、手续齐全。科室负责人和计财处审核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学校校长根据“审核”意见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报销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开支项目
1.部门日常业务经费的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核;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分管业务的副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处长审批(计财处处长不在,由分管业务的副处长审批)。
2.专项业务经费的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核;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的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50万(含)以下的支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集体审批。
3.各部门不得从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应由本单位日常业务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奖金﹑加班费等。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或突破预算的开支项目
1.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报学校校长审批后调整预算;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后调整预算;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该部门的学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核后,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审批后调整预算;
2.用日常业务经费购置电脑﹑摄影机﹑数码相机等设备及发放奖金的单位,年度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调整增加经费预算指标;
3.计财处必须坚持调整预算计划后方能执行。
(三)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在项目经费余额范围内的允许开支,已超支的一律不准开支)。
第十四条学校专项业务经费的开支,在10万元(含)以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实行规范管理,并根据学校预算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实行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计处、计财处、学校分管校长、学校校长逐级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专项建设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专项购置项目在采购完成半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计财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公款不私借的原则。凡因公务需要向学校请领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首先填写借款单,写明日期、借款人姓名、所在部门、资金用途等相关内容,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请领款手续。借款期限规定如下:
1.科研经费借款: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冲报帐手续;
2.差旅费借款:出差回来后十五日内必须办理冲报帐手续;
3.其他经费借款: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冲报帐手续。
凡以上借款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冲报账的,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现金业务(不包括分散购置的农副产品),计财处原则上采用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在收款单位和付款金额明确的情况下,对学校外部单位或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付款原则上采用转帐支票方式结算。凡是校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校内划转,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计财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上报学校领导,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学校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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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