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印发的《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的所有出差人员。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表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二)
第八条 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厅局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各出现单数,单数人员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根据出差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在规定限额的两倍以内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伙食、公杂等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省内贵阳以外各地、州、市出差每人每天30元,三县一市即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清镇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贵阳以外各地、州、市出差每人每天16元,三县一市即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出差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需发生招待费的,需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回学校凭发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据实报销。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外出参加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学校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赴省外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人员和离开本城区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公杂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四条职工经批准外出进修学习(包括攻读学历学位),按标准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一次。
工作调动及搬家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因工作调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毕业生分配到校工作,可报销一次从毕业院校至学校的交通费,交通费限列车硬席卧铺以下。
第十七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学校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学校的差旅费处理。
附 则
第十八条差旅费借支及报销渠道:
(一)校级领导差旅费从自己的校领导基金中借支及报销;
(二)部门(学院)人员差旅费从本部门(学院)的日常业务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三)科研人员为课题研究发生的差旅费从自己的课题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四)工作调动或分配到校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由所到部门(学院)的日常业务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五)用师资培养经费派出进修学习(包括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从师资培养经费中借支及报销。
第十九条学生实习费根据教务处所确定的标准和所附发放学生名单及签名,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不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计财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2.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13年7月15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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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
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正副厅级、正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
二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软座、软卧 |
经济舱 |
其余人员 |
硬席 |
三等舱 |
普通舱 |
凭据报销 |
硬座、硬卧 |
经济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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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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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
职务(级别) |
标准(元/人/天) |
省外 |
省内 |
正副厅级、正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300 |
240 |
正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 |
200 |
180 |
其余人员 |
15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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