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对试用期处级干部的管理考核,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提任处级干部。
第二条干部试用期为一年,从学校党委、行政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发文时应予明确)。
第三条干部试用期管理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履行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做调整。
第五条试用期满通过工作述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程序及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的初步结论,经学校党委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七条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为“称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参考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经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延长试用期6个月,在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奖活动和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同时,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提出警示并督促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延长期满后再进行考核。考核为“称职”的,按以上“称职”手续办理任职。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按以上“不称职”办法进行备案和免职。
第八条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被行政过错问责或犯有违规违纪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干部试用期考核工作全过程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纪委、全校干部职工的监督。对在考核工作中出现的违反考核规定和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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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