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留学生是指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日常学习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或完成语言进修班课程内容并取得进修班毕业证书;
(二)要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三)提供我校规定的有关材料(见招生简章)。
如学生入学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其他相关机构证明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须持来华学习签证(X签证)、《录取通知书》、本人护照在通知规定的报道期限内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到专业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到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所有外国留学生注册时必须办理健康保险,费用自理。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外国留学生新生办理报到后的体检、住宿登记和居留许可证等手续,费用自理。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九条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每学期为20周(含2周期末考试)。每学期开学时,外国留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然后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具的通知到所在学院注册,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办理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后方予以注册。
(二)外国留学生未经注册,不能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按旷课处理。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一次学年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修业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按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提前完成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允许提前毕业(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外国留学生未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算起。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考勤
(一)外国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外国留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留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就读学院审批;3天及以上,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获就读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出请假时间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纪律
(一)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校纪校规。
(二)外国留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知照外国留学生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专业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外国留学生按各专业培养方案学完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专业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数量的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同时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各类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数,达到专业培养要求的最低学分总数要求,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
(一)外国留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平时作业、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小论文、实习报告等。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1.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3.含有实验的课程,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六)外国留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成绩,并将成绩单送外国留学生所在学院教务科存档备查。外国留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教师有错登、漏登成绩的情况,须教师本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签后方能办理成绩更正。
(二)外国留学生如对自已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分,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做出结论答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三)外国留学生历次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归入学籍档案。缓考者在成绩后面加注“缓考”字样,旷考者加注“旷考”字样,重修者加注“重修1、重修2……”字样,缺课三分之一者加注“1/3缺课”字样等等。
第十九条 按学制,四年内因考试不及格或未修完规定课程的外国留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如仍未能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不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满足相应专业的毕业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总学分要求(具体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十一条 汉语是外国留学生的外语。为了帮助外国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高级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课程。外国留学生可免修政治理论课;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英语。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是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学生可根据个人的身体状况,可选择体育课或保健体育课。选择保健体育课者需到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务科报名,各学院接受报名后,由学院教务秘书将名单送交体育教学部。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由其所在学院负责制订和安排实施。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结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外国留学生文化背景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由其所在学院安排。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按有关教学计划要求,凡修完毕业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后,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同时出具证书的英文翻译件;证书上的在校学习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按规定修完教学计划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范围之外的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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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