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全体职工依法、公正、高效地实施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促使学校全体职工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干部职工在日常行政工作中,因个人或集体行为,违反国家或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名誉的、给学校和本部门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损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的、造成学校其它部门不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过失行为等,由学校依据本办法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条 学校所有在册职工适用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学校纪委(监察室)、人事处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行为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在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措施不当、行为有误,给学校或部门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在实施各项管理中执行程序错误的;
(三)在日常工作中滥用职权,违规实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在行政管理、行使职权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在行政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政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作出错误决策(决定)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广大师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或名誉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或师生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小集体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
(六)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拖延工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群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以权谋私、索取贿赂、收受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未构成刑事责任的;
(十)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十一)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十二)调离、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十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十五)拒不改正行政责任过错或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六)对举报、投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七)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接到纠正过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也不自行纠正,不申请复查的;
(二)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五)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七)阻挠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过错情节明显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行政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服从领导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行政责任执行过错的;
(三)在日常工作中所执行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部门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实施学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不力的;
(二)未制定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本单位出现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事故的;
(四)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贪污、挪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本部门或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停发绩效工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当事责任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费用;
(六)对确认当事人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违规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形式处理。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属于一般行政过错行为且造成影响不大的,由过错责任人单位依照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纠正;对重大行政过错的责任人,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纪委(监察室),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程序上报学校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其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其单位在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
(三)原单位和责任人对纠正过错通知有异议的,可在通知规定回复的期限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提请复查。复查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后,原单位应立即执行。
(四)对实施其他形式处理的,应按照相应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原处理单位或向上级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