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校园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化活动水平,对于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优化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推动文明和谐校园建设,不断培育和弘扬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使高等学校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示范区和辐射源。
第三条 校园文化是一所大学所体现出来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大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根基,是大学个性特征的重要标志,是大学的精神和灵魂。校园文化活动是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载体,是沟通与交流、合作与竞争的舞台,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园文化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实施科学文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导向,弘扬主旋律,突出高品位,加强管理,注重积累,主要内容包括培育优良风尚文化、提升特色活动文化、建设高雅环境文化、打造鲜明形象文化。
第二章 校园文化建设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主管部门,团委、学生工作部、校工会、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体教部协助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负责报刊、杂志的管理和审定,校园各大宣传媒体的管理,邀请活动的管理;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大学生文化艺术和科技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大学生社会实践等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体教部负责师生各项体育竞赛;各学院负责本院师生的各项文化活动及院内报刊管理;校工会负责教工之家场所的管理和教职工各项文化活动的有序开展;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乱贴乱画乱挂等现象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以及校园文化活动的现场保卫工作;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各项校园文化活动有序开展。
第七条 全校广大师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引导师生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八条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由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贯彻实施和推广运用。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与学校风格保持一致,颜色、大小、字体应有统一规范,并需在标识系统中彰显学校标识元素。各二级单位的形象标识系统应报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条 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庆,应按要求悬挂校旗、佩戴校徽、齐唱校歌。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和自觉维护学校文化标识系统及其元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违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校园文化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丰富师生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应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弘扬健康向上的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现象的侵蚀和影响,用格调高雅、内容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师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努力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渗透到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使大学生在活动参与中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学校以大型活动为示范,逐步锻造精品活动,形成校园文化品牌。二级学院以小型多样的活动为主体,逐步形成特色活动。
(四)举办校园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校园文化活动的良性开展。
(五)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应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进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六)校园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安全有序。有关主办、承办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制定活动安全方案,并提前报保卫处备案。
(七)大型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单位要积极与校各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制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举办活动前必须履行逐级申报和审批手续。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项目化管理办法》执行,各团支部、班级临时增设的活动需提前10天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各学院、学生社团临时增设的活动需提前10天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教工活动需提前10天向校工会提出申请,其中,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强的活动,须事前报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全校性活动需提前20天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需要聘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校园主干道和办公、教学、科研区域周边举办各类户外文化活动。除周末和指定文化广场外,所有此类活动必须由主办单位报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同时审批。其他校园文化活动应由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七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校内各类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会的管理,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要严格审核讲座人、报告人身份及讲座、报告的内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讲座或报告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组织和参与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座的主题进行监督,并对全校面向学生开展的讲座信息进行汇总,并将有关讲座信息在部门网上发布。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经审批可以邀请校外专家、教授和其他专业人士、社会名流、校友等来校举行公开讲座、报告、演出等活动。学生个人不得举行上述活动。组织单位需在发出正式邀请之日起提前10天向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对方发出邀请,由组织单位负责接待安排。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邀请活动的地点、时间及主要内容。
2.参加邀请活动的人员规模及范围。
3.拟邀请人员的情况简介和其他资质证明;学生组织不得邀请宗教人士进行活动,涉及人文、社会、政治类的邀请活动须报校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4.各学院的学生活动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级学生社团举办的学生活动由校团委签署意见,其他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国际、校际、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媒体、学校与部队、学校与社会等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或精品项目走出校园、走入社会、走向新闻媒体,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校争光。组织落实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文化品位。
第二十二条 明确界限,凡下列情况,严格禁止交流:
(一)反对或攻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反对或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利于学校安定团结的。
(二)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干涉我国内政的。
(三)破坏或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吸毒、邪教及封建迷信的。
(五)从内容到形式均属于虚假、庸俗和颓废之作的。
(六)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在文化交流活动中,要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宣传文字、图册、音像、名片等要体现学校的校训、校徽,并标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字样,介绍我校改革发展建设成就和特色优势,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美誉度。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在校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商业广告或其它音像节目,需预先向校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许可,并告知学校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进场拍摄。
第五章 校园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学校文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凡在校园内设置和安装宣传橱窗、广告栏、阅报栏和音响、广播、电视等固定设施,其设置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和安装;未经批准而私自设置安装的,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和宣传栏的宣传内容,校内所悬挂和张贴的标语、通知、通告、公告、海报、启事和广告等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宣传学校改革发展成就,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种信息。要确保宣传内容积极健康向上,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与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宣传内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查把关;学生团学组织、学生社团出版的板报、墙报和展板等,其内容须经校团委审查把关。必要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把关。学校文化主管部门将对校内宣传栏、板报、墙报和展板等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坚决整治校园乱张贴行为。严禁校内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建筑物的墙面、门面、柱头和路灯杆等非宣传设施上张贴任何宣传品。保卫、后勤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该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各单位所使用的楼宇内外的文化环境,同样按照“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保持楼宇内外的整洁,有责任杜绝和制止违规广告在楼内外的粘贴。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的广场、雕塑等文化景观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未经校园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及摆设商业性临时宣传摊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悬挂的宣传品,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意思想性要求和宣传口径。事前应向学校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悬挂;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申请和登记,可电话说明,后补有关手续。标语要求符合规范、形式美观;坚持谁悬挂、谁维护、谁收拆,不得逾期悬挂;不得悬挂破损标语。各部门各单位悬挂、张贴和设置的宣传品,应当于活动结束当日或次日予以清理和拆除;具有特殊意义的标语可适当延长悬挂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三十二条 加强学校对内对外宣传文化用品的管理,统一规范、设计制作印有学校校名、校徽标识的文化用品,提高学校在校内校外的宣传文化品位和整体形象。如学校的画册、明信片、手提袋、信封、稿纸等,原则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制作。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单独制作的,必须经校园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区和教学区只能悬挂学校重大活动和学术活动宣传品,一般性活动宣传品和学生小型活动宣传品可在学生公寓区和具体活动场所悬挂;商家赞助性宣传品,只能在学生公寓区和所赞助活动现场悬挂,其商家名称只能作为宣传品落款出现。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规范、已经破损或逾期未收拆的标语,校园文化主管部门和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随时进行清理,其清理费用每条50元,由悬挂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创办、编辑、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应报学校主管部门预审,再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批,不得印发。
第三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由信息化管理与建设中心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实施,及时清除流入校园网上的违反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信息。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内各网站(页、论坛)建设的入网审批、网络宣传协调与舆论引导、网络信息监控和舆情收集、网络文化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按照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好所属二级网站。
第六章 校园文化建设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校园文化建设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宣传文化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考评范围。
第三十九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全校师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科学发展。定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参加全市和全国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党委宣传部、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