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分别采用安全的储存设备、储存方式和方法,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领用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批准的种类、数量领用。领用人要当面点清并做登记,不可疏忽大意。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剧毒化学品实行限量发放制度,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仓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需要量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取计划,随用随领,不过多积存。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出现监管疏漏环节。
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使用制度。剧毒化学品不准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八条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善后处理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九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物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危险性。
第十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噪声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排放的,应按国家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单位统一组织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和设备实验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及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设备实验管理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