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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工作条例

时间:[2015-06-18]  来源: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是组织教学、开展教改活动、进行科研和师资培养的基本单位,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直接影响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以及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为规范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在教学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确保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科研的学术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及其负责人设置

 

第一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设置条件。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的建立、撤销及调整应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教学工作的需要。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由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批准设立。其中教研室原则上专任教师需有5人及以上方可设立教研室,专任教师一般应为专职教师,且同一教师不可身为两个教研室人员。

第二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各学院(部、中心)可按专业(学科)、课程性质相同或相近和便于科学管理的原则设立。

(一)  按专业(学科)设置的教研室可根据需要设置为专业基础教研室或以专业名称设置教研室;

(二)  承担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学部、中心)可按相近课程设置公共基础教研室;

(三)  承担部分学院公共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学部)可按课程名称设置课程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程序。教研室设置由所在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实验室(中心)设置原则。实验室(中心)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四个及以上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设置为校级公共实验教学平台,承担三个及以下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设置为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二)有稳定的科学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及技术开发任务。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和环境;有足够数量、配置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程序。实验室的建设应依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行设置,按照教学和科研的需求,由各学院(部、中心)集体研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负责人设置原则。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教研室人数一般在5-9人的,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教研室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可增设副主任1名。

实验室(中心)专职人数在1-5人的,可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专职人数在6-10人的,可曾设副主任1名;专职人数在11人及以上的,可增设副主任2名。在设置人数多于1人时,可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实验岗位名称,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推选程序。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命依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研室、实验室职责

                                   

第八条  教研室职责

(一)组织制订与执行教学、实验计划和大纲。

(二)教学、实验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每学期教学、实验任务的安排与落实,教师试讲和听课制度的执行,确保教学的正常运行。

(三)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四)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制订师资培养计划。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要求每两周一次,形成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并完成实验室教学的任务,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二)做好实验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改革试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科学态度与作风。

(三)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为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服务。

(四)努力搞好实验室建设,不断改善实验装备条件、开发仪器设备技术功能。

(五)搞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编制试验用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购置计划。

(六)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的技术服务。

(七)认真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职责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的全面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带领全室教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和教研室工作职责,做到稳定教学秩序,预防教学事故,保证教学质量。

(一)负责教研室的全面工作

1.每学期开始前,教研室主任应负责制订出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安排好整个学期的常规工作、重点工作、教师进修培训及教学研究、科研等活动。

2.加强教研室教学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与建设。

(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与执行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要求,组织教师认真讨论和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2.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校历,组织教师认真制定教学日历等教学基本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

(三)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运行

1.审定教师的教学日历和授课计划,并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2.组织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选定和编写工作。

3.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选好教材,组织教师编写补充教材和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及习题集。

4.核定全室教师的每学期教学工作量,并按要求时间内上报学院。

5.执行教研室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每学年须听完本教研室所有教师的课程,每学期听课次数不低于5次。应经常检查教师的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效果,广泛收集学生意见,做好听课评价和反馈,对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教学效果差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及时进行帮助和提出批评。

6.严格实行试讲制度,组织新进教师开展试讲工作,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上讲台面对学生上课。

(四)课程建设

1.组织实施有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组织管理有关课程的校内外专、兼职教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2.做好各教学环节的考试和考核工作,督促主、监考教师按时到位;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一律实行统考、统改,教考分离。

3.组织课程考核的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审定考试试题、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选题。逐步建立试题库;对考试、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改进考试内容和方法。

(五)制定教师的进修、培养计划

1.制定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养计划,经学院(部、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

2.重点抓好青年教师的师德教育、业务水平的培养和提高。对在岗工作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要指定指导教师,在专业和科研方面给青年教师定方向、定任务、定时间、定标准和定要求,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掌握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并引导他们进入科研领域。

(六)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1.组织教研活动的开展,每学期至少组织活动6次以上(6次为及格,每两周一次为合格),做好教研室活动的记录、定期总结工作,积极改进教研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工作。

2.根据教学改革需要,有计划地开展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习题课、辅导答疑、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考试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研究和讨论,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对学院(部、中心)决定重点建设的课程,要坚持教研活动的多样性,集思广益,教师之间取长补短,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统一教学基本要求。

4.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观摩教学,交流经验,共同探讨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注意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

5.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组织教师积极承担教改和科研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撰写教改和科研论文,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实验室(中心)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完成本实验室(中心)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行政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并组织完成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四)负责本实验室(中心)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定期研究讨论实验室工作,组织开展实验教学改革。

(七)完成单位领导及校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教研室、实验室副主任全面协助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开展工作;若无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由教研室、实验室副主任履行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职责。

 

第四章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任期及考核

 

第十三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任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四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情况纳入学校考核工作,学校将以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个人述职报告为主,届满考核由教研室、实验室全体教师对主任(副主任)任职期间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业绩情况进行评议,学院(部、中心)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的考核情况将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任期届满需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七条 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待遇。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待遇纳入部门年度综合财务预算。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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