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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时间:[2019-04-12]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小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三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相关要求,在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督导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学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服务工作。 第四条 督导小组是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工作小组,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督导小组成员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督导小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科,负责督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七条 督导小组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院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督导小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学院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卷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三)专题调研:针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及学校推荐。 (五)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六)学校和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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