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其中,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公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危险化学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由《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确定,并以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用于教学、科研等用途的所有部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以下统称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管理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或修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抓好执行落实。
2.负责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指导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3.受理和审核校内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负责上报到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采购。
4.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危险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转运。
(二)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全校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消防、演练和安保工作,配合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及原因调查。
第六条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和责任人,组织编写、修订各实验室或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确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
(二)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事故应急处置培训与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三)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等相关工作。
(四)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建立完备的危险化学品台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定期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有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负责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七条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日常检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培训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负责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建立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应台账。
第三章 申购和运输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购置工作实行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国家管制类化学品分级购置。
(一)采购非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各使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实施。
(二)采购国家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申请人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管制类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见附件1),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申请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各单位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提交相关购买资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按公安管理系统相应流程进行购买申请登记备案。备案审批通过后,由申请单位联系供货商进行采购和配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送达学校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申请单位办理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入库和出库流程。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赠送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应遵循最少量原则,严格控制实验室内使用及暂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降低实验室安全风险,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化品乘坐校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放,化学品容器摆放应整齐有序,试剂不得叠放。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和技术防范等设施。
第十三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场所,应当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完整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回收和台账工作。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用储存场所人员进出须登记,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第五章领用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应根据使用需要,按需领取并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目录,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定期清理过期药品,无累计现象。
第十八条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人双锁和双本账,建立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附件2),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存放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量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实验室五个工作日内的计划使用量。实验室内领取少量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后存放于危险化学品专用暂存柜中,实验后及时将不足整瓶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专用暂存柜中,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等各类标准操作规程(SOP),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需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便于取阅。
第二十一条教师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指导责任。学生需接受相关培训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学生实验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教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师生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严禁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非实验用途。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及实验室,须对使用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和必要保护设施与手段,一旦发生被盗、丢失、流失、泄漏等情况,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区,规范收集各类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类别和成分,液体废物、固体废物等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回收容器规范加贴危险废物标签。严禁将危险废物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按照普通垃圾处理。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转运前应分类存放,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确保转运前存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使用化学品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由学校正式招标遴选、具备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公司回收、转移和处置,具体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贵理工教发[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