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对实验室规范管理和安全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实验室以“房间”为管理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学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实验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备案申请表》(附件1)情况,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具体详见《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表》(附件2),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学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分为分为Ⅰ级(红色、重大风险等级)、Ⅱ级(橙色、高风险等级)、Ⅲ级(黄色、中风险等级)、Ⅳ级(蓝色、低风险等级)4个等级。等级划分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3)和《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4)。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学校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分类表》(附件5)。
第十条所有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信息,实验室安全信息牌基本信息需根据实验室危险源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分类分级的情况,其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安全评估、条件保障等须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表》(附件6)执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四条学校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教育厅监管。
第十五条学校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备案申请表
2.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表
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5.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分类参考依据表
6.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