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校内实验工作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与实验室人员准入等。
第四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按照四个层级建立:
(一)学校;
(二)学院(中心)、直属单位、非依托或挂靠学院的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
(三)二级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等;
(四)实验室。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保卫、教学、科研、后勤、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实验室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政策、方针和规划,指导、督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领导的职责:
(一)根据“党政同责”的原则,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提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持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负责组织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每年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应不少于2次;督查发现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分管安全保卫、教学、科研、后勤、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支持、监督和指导责任。主要职责:督查分管的业务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隐患整改。
(四)相关学院、管理部门等二级单位的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对所联系或分管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督查联系或分管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隐患整改。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完善校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全校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隐患并督促整改;组织开展学校层面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考核评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二级单位组织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演练;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装修改造、修缮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确保相关工作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教务处负责在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将安全教育列入审查内容;在教学检查、教学管理等过程中体现安全方面的要求,将实验室安全教育逐步纳入人才培养范畴;学生处负责将学生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纳入学生管理范畴;科技处负责将安全风险评估纳入科研项目管理;人事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教职工聘任、绩效分配、评奖等的考核内容;教师工作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教职工职称晋升的参考指标;计划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实验室特点,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四)全面辨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和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本单位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制订危险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五)根据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生物、化学、辐射和特种设备)的种类、规模(实验室类别与数量、分布和师生人数等)以及安全隐患等情况,设一至多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二级单位下属的科研机构、中心或实验室等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做好本单位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以及环保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等的负责人是本科研机构、实验教学中心等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督促下属实验室及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各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 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职责:落实学校和本单位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办法;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本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包括安排并督促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等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督促并落实危险化学品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督促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对实验项目安全及师生安全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遵守国家、学校、二级单位、所在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培训,诚实确认受培训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实验项目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确认实验活动在安全条件(包括空间、消防、通风、用电、辐射防护、生物安全等基础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向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责任人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环境卫生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二级单位与所下属(科研机构、中心或实验室等)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级单位下属的科研机构、中心等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自然房间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自然房间责任人与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实验室安全、自身及他人安全均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与单位绩效目标考核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等挂钩。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评比以及日常安全检查,对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作出突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 “一票否决制”,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准入制度
(一)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要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急救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校层面每年至少开展1次关于实验室安全培训,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各二级单位根据单位、学科及实验室特点组织相关教师和学生每年至少开展1次关于实验室安全培训,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相关教师和学生至少要参加1次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成效。
第四章 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信息化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从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机制;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特别是气体钢瓶和管制类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等方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涉辐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二)各涉辐单位需加强辐射工作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运输、存贮、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线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单位和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二)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
(三)学校相关职能负责遴选有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服务公司对其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二级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
(四)各二级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性质,按需为实验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人员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不定期开展抽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三)各二级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并建立检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并积极整改。
(四)实验室自然房间安全责任人应落实实验室安全值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建立值日台帐,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安全设施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校、院建立清单,实验室是否建立针对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方案)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聘任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安全督导员指导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督查实验室安全及隐患整改。选拔实验室安全信息员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协助督导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单位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单位应作出书面报告,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