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七大类物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凡有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场、实习基地、生产场所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由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物品需求计划,由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填写申购表,报送学院负责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盖章,与经公安机关备案具备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办理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危险化学品采购许可证》,到指定的地点进行采购。《危险化学品采购许可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严禁借与他人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办理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指定,报学校批准,并报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须存放在学校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保管仓库,须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坚固、干燥、通风,配备有专门的消防和安全设施,满足防火、防毒、防盗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须严格执行“双把锁、双本账、双人运输、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制度(即“五双制度”)。危险化学品的保管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制度,做好领用记录,要求帐物完全相符。学校指定责任心强、具有危险化学品性能知识和熟悉安全管理业务工作的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需报校保卫处、校办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校保卫处、校办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入库严格执行检查和验收制度。入库时,验收人要根据进货清单和发票认真核对(包括品名、等级、数量、包装、规格、重量等)。存放的危险化学品须有明显的标识(如名称、规格、数量、重量、采购日期和采购人等)。凡无标识的危险化学品一律禁止验收入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仓库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变质或产生自燃爆炸的前兆。对变质、失效、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处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采取用多少领多少的限制措施。由使用人报送实验室主任、学院分管领导审查签字,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管领导备案后方可到危险化学品仓库领取。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要做好记录,剩余物品要妥善保管,并及时退回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未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擅自处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尤其是在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严禁盲目操作。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滓等废弃物须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妥善保管。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
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处理。对于一般性危险化学品废物,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校保卫处,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措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监督管理部门。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的审核、采购、保管、领用、处置和安全监控。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时提货、运输、入库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进行安全监督,加强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管理及安全巡逻,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做定期检查等。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须与居民住地或其它单位相对隔离,非实验人员不准随便出入。
不允许实验室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
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化学品转让、赠送、买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和距离危险化学品仓库五十米以内搭建其它房屋或堆放其它危险化学品;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另行设置危险化学品保管库房。
公安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保管、领用、安全和处置等措施,领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使用人有义务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危险化学物品遗失、被盗或因危险化学物品引起人畜中毒的实验室和人员,学校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或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