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工作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管理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维修进行归口管理,对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使用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仪器设备维持良好工况,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同时应控制维修费用,鼓励在保证安全性、可靠性的前提下,自行维修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未按照仪器设备性能要求存放、维护、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或因长期闲置而产生的维修费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制度。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记录,填写设备维修档案。
第六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实行专人专管,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做到防尘、防震、防潮、防锈蚀等日常维护工作,对仪器设备易损坏部位定期检查,进行预防维护;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其年度使用机时。
第七条 凡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均负有做好仪器设备的一般日常维护、检修、校验工作的职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并向实验室主任或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报告,然后实地查明原因,及时进行维修。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八条 维修经费
一、教学用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批准后,由专项经费列支进行维修;
二、科研用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从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建设等相关经费中支付。
第九条 各实验室(中心)损坏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中心)设备管理人员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维修,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实验室(中心)人员可直接联系仪器设备供应商或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超出保修期或者仪器设备维修需要更换配件而发生费用的,需按照下述程序处置:
一、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实验室主任、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实仪器设备故障情况,签署意见;
三、设备维修金额低于 1 万元的,由实验室(中心)管理人员联系仪器设备供应商或厂家进行维修处理;单台(套)仪器设备或单批维修经费数额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四、维修结束后,维修验收工作按照学校相关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维修设备验收后,使用单位均需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结账报销、维修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