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在我校实验室使用,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开展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填写使用、运行等记录;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复审,没有取得证书、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为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为学生。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使用。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凡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其它具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以及其它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申请获批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学校相关规定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办法《贵州理工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贵理工实设发〔2016〕8 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