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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2013年07月05日 11: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从严治团,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提高团员素质,保证共青团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违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不执行团的决议或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团组织形象的团员,应当给予违纪处分的,需依照本条例,在事实调查清楚后一月内给予处分。

第三条:团组织对违纪的团员,本着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犯有轻微错误,尚不够团纪处分的,团组织予以通报或口头批评。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规定的团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团内职务;

(四) 留团察看;

(五) 开除团籍。

第六条:给予开除团籍以外的团纪处分,除特别情况外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批准下文,报校团委备案。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由支部大会决定,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并下文。

第七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察看期间,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其改正了错误的,由支部大会做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经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如不够解除处分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延长察看期(但不得超过半年)或开除团籍,并由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

第八条:在特别情况下,校团委有权直接调查团员违纪事件,并处理违纪团员。

第九条: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如果是团、学干部,应将处分决定报所属学院党总支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交纳团费,一个学期累计三次不参加政治学习、不过团组织生活或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不过团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可认为是自行脱团。

第十一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言行,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有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被判处以管制、拘留、徒刑或送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三)被判处以管制、拘留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被收容审查释放者或审查免于起诉者视其情节,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例)。

(五)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消团内职务处分;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三条:偷盗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

(一)作案价值在一百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三)一次或多次作案总价值在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 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四)一次或多次作案在五百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安全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一)肇事者(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并产生恶劣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团内职务处分。

(2)造成恶劣后果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五条:无故旷课或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六条: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对错误认识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二)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七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腐化者

(一)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二)如未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诚恳,从宽给予撤消团内职务或留团察看处分。

(三)生活作风腐化者:

(1)情节轻微,经教育悔改者,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2)情节重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八条: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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