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吸毒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条: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或留团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学校任何评优评奖。
第二十三条:在年度团籍注册期间,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支部应及时提醒。超过注册时间一 年未注册的团员证为失效,作自行脱团处理。
第二十四条: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以比照本条例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
2、曾受过团纪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在处分团员之前,必须严肃慎重,认真调查,实事求是,要根据其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结合分析本人的一贯表现,犯错误的主、客观原因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给予团员纪律处分时,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并请团总支主要负责人到会了解情况,且应通知处分者本人到会。支部大会应听取受处分者本人的申辩,对违纪团员进行批评,讨论并通过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送处分者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大会作出决定后,团支委应根据处分的审批权限报告团总支。报批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支委会对违纪团员所犯错误的调查结论报告;
(二)受处分者本人的检查材料;
(三)错误事实的主要旁证材料;
(四)团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和本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
(五)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团员违纪处分报告表》
第三十条:团总支在团支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召开团总支委员(扩大)会,作出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校团委审核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校团委对团员处分报告应及时批复,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审批决定要经过团委会讨论、批准。必要时,校团委有权修改或否决团支部或团总支的决定(意见),但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处分决定一经批准,要及时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受理开除团籍处分是团组织一般应在审批之前,指派专人同受处分者本人谈话,直接了解有关情况。被开除团籍的团员,其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察看期间,团支部应将其团员证收回。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其改正了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团员权利的决定,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并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如不够解除条件,应当由支部大会延长察看期(但不得超过半年)或开除团籍,并由团总支审核,报院系团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处分的材料须在团总支备案,以备查考,并存入违纪团员的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团纪处理中要切实保护被处分团员的民主权利,给他们作证、申辩和申述的机会,团组织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但被处分团员是否签署意见,不作为处分决定能否生效的一个条件。
第三十六条:对团员的处分决定作出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申述,并有向有关组织要求给予负责答复的权利。团的组织对团员的申述信件,必须负责处理或迅速登记传递,不得扣押。经过复查,处分错了的,应当改正,并向本人道歉;处分过重的,应该减轻。对于冤假错案,一律要平反、改正。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报校团委批准或备案。校团委有权直接改正或取消对团员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受处分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要有专人找他们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要尊重他们在团内的民主权利,不得剥夺他们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八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违纪团员撤消处分鉴定表》,并报校团委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
第四十一条: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一年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支部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填写《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违纪团员撤消处分鉴定表》,报校团委。
第四十二条: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给出结论。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凡团籍在学校的学生、教工团员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