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教务处文件
贵理工发〔2024〕83号
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2024年7月5日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
2024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籍,且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学校章程、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期限分别是: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纪律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受表彰、奖励、担任学生干部等资格和权益;在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前已确定但尚未授予的荣誉,予以撤销;已获奖助学金的,停发未发放部分,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因违反学业诚信受到违纪处分后,学位授予应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于受到纪律处分、处分期限结束或者处于处分期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一)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含一次违纪行为涉及多项处分或多次违纪),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
(二)在处分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考察并提出解除建议,由学生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在处分期内有新增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违纪行为处分期不得与新违纪行为的处分期合并实施,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处分期与新处分的处分期之和。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限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在经过的处分期内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进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且处分期已经执行一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考察并提出解除建议,由学生处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因突出进步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提前解除处分后,如果发现当事学生的进步或者立功表现系弄虚作假的,经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从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的处分期未执行部分继续执行,期满按照规定解除。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积极配合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二)主动如实交代本人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因过失违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校规校纪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七)因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八)主动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九)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规定情形之一,通过批评教育可以达到警示惩戒目的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学生,应当进行严肃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诱骗他人违纪的。(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故意歪曲、捏造事实或者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五)在共同违纪中起策划、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的。(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八)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者受到过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当受到处分的。(九)拒不承担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单位或他人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两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区分责任,分别给予处分。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或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或退学时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符合条件的,可以发给结业证或者肄业证;纪律处分解除后,符合条件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发给毕业证、学位证。
第十六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其规定实施纪律处分。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违法犯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了犯罪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判处刑罚(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调查后不予处罚,但认定了违法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纪行为不构成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违法犯罪情形的,按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违背公序良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考试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参加国家组织实施的考试以及本校组织实施的课程考核(以下统称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以下统称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报告的。(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标记信息的。(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八)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第二十三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本、笔记、纸条等文字材料以及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三)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者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四)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且经提醒不改的。(五)开卷考试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七)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动,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考试违纪两次以上的。(十)其他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闭卷考试时,藏匿(包含且不限于桌面、凳子、抽屉、地面、身体、衣服、计算工具、试卷下)并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的。(二)查看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三)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四)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的。(五)在考场内以各种方式互对答案的。(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七)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八)利用上卫生间机会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九)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十)以各种方式销毁涉嫌考试违纪作弊证据的。(十一)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组织作弊的。(四)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的。(五)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七)考试作弊两次以上的。(八)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成绩的。(二)制造混乱致使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三)伙同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作弊的。(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五)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恐吓、行贿等不法手段要求教师或者有关工作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其违纪作弊课程成绩无效。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三节其他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九条危害校园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擅自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从事、参与、代理违规经营活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酗酒肇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不服从学校管理,拒不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采取的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明知自身患有法定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采取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活动组织者或参与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一)在校园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参与、实施非法传销、邪教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扬言或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观看、传播、制作(含复制)、贩卖、张贴、投递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五)组织、参与走私、洗钱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六)参与、支持、策划、组织、指挥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影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七)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发表、传播危害党和国家的言论、图片、视频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八)吸食、注射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九)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十)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扰乱校园安全和管理秩序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十一)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扰乱校园安全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盗窃、诈骗、故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盗窃、诈骗、冒领、抢夺、隐匿、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为盗窃、诈骗等提供条件、作伪证或者窝藏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密码等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不当得利,经请求拒不返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盗窃试卷、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其他盗窃、诈骗、冒领、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侵害其他组织、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侮辱他人,威胁恐吓他人人身安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诬告陷害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跟踪骚扰,发送淫秽、侮辱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者其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对他人进行猥亵、性骚扰,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未得以实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得以实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为他人殴打、伤害第三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组织策划群体性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在打架斗殴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如存在先动手、语言侮辱、挑衅等行为,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参与、组织赌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无偿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赌博资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组织、参与聚众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扰乱或者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学校教育资源损害他人利益,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恶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公有财产或者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在教学、实践、实习等活动中,不遵守校规校纪或者不按要求擅自行为而造成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发布、参与相关代考、代出勤、代刷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其他扰乱或者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的行为,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使用计算机或者移动通讯网络,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观看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含有以上内容的网址、网络链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背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或者捏造事实数据、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申请学位、专利,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专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论文一稿多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其他情形,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背学业诚信,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在实践、实习、作业、实验、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课程报告(含现场)、体质测试等过程中,抄袭、篡改、伪造、编造、代写、代替他人测试或由他人代替测试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请人代替出勤或者代替他人出勤,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有其他违背学业诚信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擅自出借或者借用、谎报丢失办理、冒名办理学校学生证件、学校证明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蓄意涂改、伪造本人或者他人学校学生证件、学校证明、成绩单、就业协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在竞赛、奖助评定、先进评选、综合测评及其他资格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信息、篡改结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利益的,撤销所获荣誉、退回所获钱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假冒他人签字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伪造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除遭遇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个人的原因外,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无故缺勤者记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为一次旷课。一学期内按学生累计旷课学时多少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课堂教学的课程按课表规定的学时计算;学生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一)旷课17—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1—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49学时以上(含49学时),劝其一周内书面申请退学,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内旷课16学时以内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因旷课受到违纪处分后继续旷课再次受到违纪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损害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代表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做出不负责任承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在校期间参与打牌、打麻将、酗酒等不适宜学生身份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有教学安排期间参与打牌、打麻将、酗酒等不适宜学生身份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内禁烟区域吸烟的,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校园内学生控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五)在网络上发表、转发有损学校声誉和学生形象的不当文字、图片、音视频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未经批准在校宣传推介、组织引导他人参与非法金融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有其他损大学生形象和学校声誉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学生团体、社会团体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销、邪教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沙龙、俱乐部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社会团体等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等,扰乱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在规定的宿舍关门时间后归寝,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本人、协助他人采取不正当方式进出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或者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携带宠物进入学生宿舍或者在学生宿舍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九)因过失或者违规行为引起宿舍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二)有其他违反《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性质、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规申购、存储、处置化学危险品及其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制度,个人违规采购、饲育、使用实验动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私拉电线、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或不当操作仪器设备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有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组织、参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在涉外工作和外事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有故意弄虚作假,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有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或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四十九条相关学院、部门、单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第五十条发现学生违纪行为以后,相关学院、部门、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情况复杂、查证确有难度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违法犯罪的,相关学院、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自获取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的违纪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清事实,收集证据,按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需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教务部门认定意见),由校学生处审查决定后,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清事实,收集证据,按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需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教务部门认定意见),由校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复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后,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按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处(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需有《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及教务部门认定意见),由校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后,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二条学生违纪的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事实核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学生违纪事实应当如实反映、提供材料,并积极协助调查。调查的情况应当制作调查记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材料及《违纪情况登记表》;(二)当事人询问笔录;(三)本人叙述材料;(四)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制作书面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违纪学生,一份存入违纪学生档案,两份由学生处、所在学院备案,一份公示。开除学籍的还需要一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于处分决定书下达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提起申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暂缓执行原决定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暂缓执行。
第五十八条违纪学生接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后在申诉期内未申诉的,或者申诉复查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的,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级),所称的“超过”“不满”不包括本数(本级)。“再次”均指第二次;“屡次”“屡教”均指第三次及以上;“聚众”指三人及以上。作为时间计数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未列举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修订、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贵理工发〔2018〕160号)《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贵理工发〔201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
2.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3.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解除违纪登记表
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