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现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现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企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顾问等名誉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会团体和企业职务的,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兼任社会团体和企业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现职厅级正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 个。
第六条 现职厅级副职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
第七条 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在 70 岁以下,无其他兼职情况,确因工作需要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 1 个社会团体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到企
业兼职的,经批准也可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第八条 现职处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批
准可兼任社会团体和企业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九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 应当在 3 个月内辞去。
第二章 领导干部兼职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现职厅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任职务的, 以及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在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 60 日内,将登记备案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至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就具体情况呈报校党委会议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办理兼职手续。
第十一条 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离)休 3 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的,须在有关企业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60
日内,将登记备案表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至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就具体情况呈报校党委会议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办理兼职手续。
(二)退(离)休 3 年后,到企业兼职的,须在有关企业召
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 30 日内,将登记备案表及其他有
关材料提交至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就具体情况呈报校党委会议研究,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兼职手续,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现职处级领导干部兼任职务的,须在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 30 日内,将登记备案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征求申请兼职干部的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就具体情况呈报校党委会议研究,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办理兼职手续。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办理社会团体兼职审批,需在登记备案表中重点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情况;拟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 需说明领导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二)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兼职邀请函。
2、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所有拟任免的领导成员名单、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现职厅级领导干部及退(离)休厅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需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 见。
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登记备案表》。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在企业兼职审批或备案,需提交兼
职邀请函及《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领导干部企业兼职登记备案表》,并在登记备案表中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范围、注册地、企业类型、注册资本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人;本人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情况;拟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企业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领导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有兼职情况的领导干部每年 12 月应向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问题。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相关工作;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处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如在兼职单位获得报酬, 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兼任职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3 个月内辞去有关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
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必须在本规定下发后 1 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基金会、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兼职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