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黔公通〔2003〕8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处级干部,退(离)休3年以上的厅级干部,退休3年以内的处级干部,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和行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上人员统称“登记备案人员”,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我校在职厅级干部及退(离)休3年以内的厅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校党委组织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宜,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自费出国(境)访学、探亲、旅游、继承财产等因各种私人事务出国(境)。
第四条 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并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好沟通协调,及时完成登记备案人员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我校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
1.至少提前两周填报《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在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如实说明因私出国(境)事由、往返时间、出国(境)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
2.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校纪检监察、科技、保卫、保密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意见;
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4.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退休登记备案人员
1.至少提前两周填报《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退休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如实说明因私出国(境)事由、往返时间、出国(境)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
2.分管干部工作校领导审批;
3.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年内不超过2次,出国(境)探亲、治病的,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20天;赴香港、澳门、台湾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0天,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入境应当严格按照审批事项进行,须在审批的期限内返回。
第七条 对存在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人员,不予批准出国(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出国(境)的;
(二)纪检监察、科技、保卫、保密等部门正在调查的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三)其他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公安机关《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由校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一律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申请人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领取使用,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证件交还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非出国(境)的应在领取证件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证件交还校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仅用于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
第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加强对我校登记备案人员的宣传教育,定期对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和清理,坚决杜绝登记备案人员违规私自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未经组织审批,违规私自出国(境);未报告或拒不交出本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未向组织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相关事宜等情况的登记备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职厅级干部、退(离)休3年以内的厅级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贵理工发〔2015〕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贵理工党办发〔2017〕16号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在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2: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退休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