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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化工办发〔2015〕14号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增进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规范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学生的生产实践教学,毕业实践阶段实习或实践实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以主动申请,自主联教研室,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自主分散实习。
第三条 申请自主分散实习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自主分散实习单位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具备开展专业毕业实习的条件;
2.原则上学院需指派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
第四条 自主分散实习的申请与审批
1.学生本人将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生自主分散实习承诺书》、《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申请表》及分散实习具体要求等材料送拟实习单位,由该单位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填写“实习单位信息”、“实习单位接收意见”两栏目相关信息,并签章。
2.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与学院签署《学生自主分散实习承诺书》。
3.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教学院长审批。
4.教学院长在审批前,应对接收实习单位相关信息予以核实确认。
5.实习时间应由该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须按照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五条 学院职责
学院应成立由教学院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专业教师及辅导员等组成的自主分散实习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分散实习的全程管理与指导。
1.按照学生分散实习布点情况,指定分散实习的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对实践环节较熟悉的专业教师担任。
2.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3.督促校内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随时了解和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帮助学生处理实习中的相关事宜。
4.督促辅导员,认真贯彻校院两级学生管理方面的,校内指导教师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与安排;
5.组织做好实习动员、安全教育、实习考核、实习总结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自主分散实习校内指导教师职责
1.校内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负责的分散实习学生进行指导、检查、督促与考核,主要包括学生实习期间业务指导、在岗情况,遵守自主分散实习有关规定情况,实习周记、实习报告撰写情况等。
2.实习前对学生进行动员,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分散实习有关文件、政策,布置实习安排,讲解实习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3.对于实习单位布点较分散的实习,应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联教研室沟通,加强监督、检查与管理,并认真记录。
4.根据需要,不定期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5.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
6.认真做好自主分散实习工作书面总结。
第七条 自主分散实习学生职责与要求
1.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有事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2.自主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与学院保持经常性的联络,至少每周应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实习有关情况,实习结束后应按时回校接受考核。
3.自主分散实习的学生应每周完成一份实习周记,实习结束撰写一篇实习报告,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单位鉴定书》一份。
4.自主分散实习期间若确需变动实习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学院的书面同意,否则按实习不及格处理。
5. 学生在自主分散实习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前,不得擅自离校,否则后果自负;
6.其他要求:见《学生自主分散实习承诺书》。
第八条 自主分散实习的考核
1.自主分散实习的考核工作,各专业可根据分散实习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成员由学院分散实习领导小组指定,原则上由实习指导教师、学院分散实习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等组成。
2.考核工作应结合专业特点,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笔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3.考核成绩要结合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以及分散实习期间的表现综合评定。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①实习单位鉴定为不及格者;
②实习周记、实习报告过于简单,或有应付或弄虚作假行为者;
③实习期间无故不在实习单位坚守实习岗位者;
④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⑤弄虚作假欺骗学校,谎报实习单位,未进行实习者。
第九条 实习资料的存档
《学生自主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单位鉴定书》、实习周记、实习报告等资料应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存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