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所有学生均有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
(四)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五)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六)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条 社团必须明确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社团应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专业教师或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十一条 校社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对社团工作及其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三)每年对社团进行年检、备案;
(四)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五)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指导全校社团开展活动;统筹组织社团进行网上展示、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六)对社团财务实施监督管理;
(七)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八)维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