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原则上全校学生社团每年6月统一进行组织机构换届。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占社团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由挂靠单位在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后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社团负责人提名,报请挂靠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三十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和校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三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挂靠单位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校社联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社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