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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网页版,九州(中国)官方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3年08月09日 15:05  点击:[]

第三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校社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在办理以上手续的同时,报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遵守《贵州省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以外,应积极参与校社联举办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社团活动与学校总体安排发生冲突时,应自觉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社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七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挂靠单位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成员缴纳会费;
  (四)其它合法来源。
  第三十八条 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进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有:
  (一)用于社团自身建设和外联工作;
  (二)用于社团开展各项活动;
  (三)用于出版内部刊物;
  (四)其它合理去向。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成员加入社团时收取10—20元/人的会费。收取费用时社团必须向成员出具收据,同时做好归档工作。除收取上述费用以外,原则上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确有需要,需向挂靠单位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收取会费的社团须向成员发放成员证,作为参与该社团活动的凭证。
  第四十条 社团的财务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成员缴纳的会费由社团自主管理,每学期至少向会员公开一次账目,向社联或挂靠单位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检查。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予等其它方式获得的经费,须在社联或挂靠单位的监督下使用,定期接受检查,并向会员公开账目。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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