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社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五)整改后没有明显改进的;
(六)有其它违反规定、应该将其解散的活动。
第五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校社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校社联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社联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五十一条 校社联、挂靠单位和社团须重视社团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工作在年检的时候完成。社团须向校社联提交各类本社团档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二)每学年的注册登记表;
(三)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四)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六)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七)社团奖惩情况;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章 社团涉外活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立具有涉外背景的社团,除办理规定的注册手续外,必须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报校党委批准,并报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社团举办有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在挂靠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 社团进行涉外合作或开展涉外活动项目,必须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报校党委和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后,在挂靠单位的全程指导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社团接受海外或具有涉外背景组织的资助或奖励,必须向校社